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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05 13:45:20  作者: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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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以及《忻州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院党字﹝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学院党政机关和各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指的是学院党政机关和教学、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定额配置、动态调配、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单位,代表学院对全院行政办公用房进行核定、登记、调配、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配置及使用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组织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数、人员职级进行定额配置,严禁超标准配置、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具体配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正校级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副校级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正处级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副处级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为房间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区域。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在定额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和调换。

 

第八条 各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行政职级核定使用面积,不得以专业技术职称核定或重复累加,且按照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的要求,不得占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双肩挑人员或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同一机构人员较少的,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不得超过人员总数应占用面积;对于无机构编制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单位,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工作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用房移交手续。

 

第九条 为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各单位原则不得单独设置文印室、会议室、接待室、库房等,确需单独配置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资产院领导批准后配置。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实行使用权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每年35日前须向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各单位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如有变更,应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调整及维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因机构或职能撤、并、转等情况需要调整行政办公用房时,应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相应调整和腾退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离岗、调岗、退休后,应在办理离岗、调岗、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将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退回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重新调配使用或交回资产管理处。逾期未退还的,由其所在单位强制收回。返聘或延退人员,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不另行分配。

 

第十三条 由于机构变动需要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单位,按照“调新交旧”原则,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资产管理处,并办理退房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调整、交换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装修坚持从简原则,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行政办公用房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资产和后勤的院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由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维修改造标准执行。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列入学院财政预算,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相关责任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要定期对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维修改造行政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行政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行政办公用房的;

 

(五)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行政办公用房,或配备两处及以上行政办公用房的;

 

(六)有其他违反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忻州师范学院行政办公用房使用(调剂)审批表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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