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单位资产
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财资【2017】4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晋财资[2014]38号)试行以来,对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资产,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我厅决定对《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中的台式电脑配置标准作如下调整:
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限标准 |
台式电脑 |
5000/台 |
1台/人(涉密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
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内网和外网的工作人员每人可配置2台台式电脑,单位台式电脑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
6年 |
调整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