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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05 13:55:10  作者: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2019〕14号

 

关于印发忻州师范学院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管理,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忻州师范学院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9年4月3日经院长办公会议(2019年第6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忻州师范学院         

                        2019年4月16日    

 

 

 

 

忻州师范学院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经营性房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营性房产是指归属学院所有或占有使用,在规划和建设时,适于出租、出借的后勤服务用房、商业用房、产业用房及场地等。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房产一般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第三条  房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有偿或无偿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经营性房产实行决策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离的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管理,授权承办,承租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资产管理处行施管理权;承租方或借用方按照合同拥有房产的合法使用权。

第六条  对特定的经营性房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授权有关部门行使出租、出借事宜的承办权。未经授权的房产出租、出借一律由资产管理处承办。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学院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二)负责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

(三)负责未经授权给其他部门的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合同的草拟;

(四)负责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经营和收益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负责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的登记、统计汇总及报告工作;

(六)负责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按照第八条(一)—(五)款,做好未经授权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授权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授权管理房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及承租方或借用方的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授权管理房产出租、出借合同的草拟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授权管理承租方或借用方按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向计财处缴纳租金和保证金等费用;

(四)负责授权管理房产出租、出借的台账记载及相关报告工作;

(五)负责授权管理房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消防安全。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承租方(或借用方)或授权承办部门根据房产出租、出借需求,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忻州师范学院房产出租审批表》《忻州师范学院房产出借审批表》《忻州师范学院经营性房产招租备案表》;

(二)承租方或借用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院经营性房产进行初审汇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或授权承办部门与承租方(或借用方)协商合同条款,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法人或委托授权人与承租方(或借用方)签订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忻州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方在签约时,须一次性缴齐合约租金,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借用方在签约时,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具体金额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借用期限、房产面积等确定。合同期满经验收,无相关赔偿责任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如有违反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除保证金。

第十三条  房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前二个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新一轮招租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房产的招租,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院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以及授权承办部门组成招标小组,实行公开招租。

房产出租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根据单项预期收益的评估值,在公开招租的基础上确定竞争性磋商、议价等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不明晰、有权属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有关规章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

第四章  收入与房产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房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计财处负责对房产出租、出借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开具合规票据等,并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第十七条  授权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出借房产的管理,确保出租(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承租方或借用方须严格按照出租(借)合同的相关规定使用房产。如有违约行为拒不纠正的,学院有权收回房产。租金按实际使用月结算,不退保证金。

第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学院规划和建设需要等,对出租、出借房产调整或拆除时,学院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方或借用方,由承租方或借用方按时退回房产,学院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及保证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房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授权承办部门和承租方(或借用方)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学院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对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收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各部门签订的尚未到期的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由原承办部门负责清理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凡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在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在合同存续期内自行变相延期。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后继续出租、出借的,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忻州师范学院房产出租审批表

       2.忻州师范学院房产出借审批表

       3.忻州师范学院经营性房产招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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