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院财【2017】9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拨款形成的资产;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学院校办产业,各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学院声誉等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
(一)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三)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装具、图书、字画及陈列品、标本模型;
(四)有保存价值的软件、声像资料、缩微资料、图书资料等;
(五)应该加强管理的资产,勿论价格,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名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包括: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二章 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指导或组织实施物资及设备采购、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院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三)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并贯彻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控制和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形式的固定资产管理;
(六)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八)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指导或组织实施学院物资设备的招投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全院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协同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应层层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学院各有关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各系、职能处(部、室)、教辅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总账;
(三)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
(五)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资料室建设及管理并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六)后勤管理处对学院引进的后勤经营实体占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 产权登记及资产报告
第八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一)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院资产的产权申报、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院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章 新增固定资产及验收
第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二)成套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零星购置仪器设备,按学院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四)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须先办理专控手续后方可按程序购买。
第十条 仪器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及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全部原始记录(使用说明书、图片等资料)存档。使用单位要逐项检验技术指标,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二)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才可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办理入账手续;
(三)基建竣工须由基建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完成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
(四)凡因验收环节违反规定,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要追究验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所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所属各单位要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资产管理人员确需变动时,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以及交接情况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自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卡、账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等。
第十六条 全院各单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是学院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处置收入等管理规定,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对其进行调配。校内各部门调拨固定资产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资产转账手续。
第八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均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