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资产管理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10-03 10:32:04  作者: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财[2018]10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以及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晋财资〔201744号)、《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晋财资〔201812号)文件精神,依照《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院财〔20179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

 

(二)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

 

(三)报废,指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包括:

 

1.使用期限已超过规定期限,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2.经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技术进步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过低;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5.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或因规划发展需要拆迁的房屋;

 

6.因规划发展需要变更的土地。

 

(四)报损,指发生非正常损失和丢失被盗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

 

(五)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鉴定。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先报批、再处置”的原则。

 

(四)任何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需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条 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鉴定

 

第五条 所有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分级组织鉴定后,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第六条 鉴定权限

 

(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单位组织专家组会同院长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进行鉴定。

 

(二)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含)或批量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会同资产所属单位、院长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进行鉴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中属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由资产所属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其它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由资产所属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财政厅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所属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组织鉴定后,资产所属单位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忻州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拟处置资产清单在校园网发布公告,对于能继续使用的资产,需求单位可提出调拨申请。

 

(三)资产管理处根据调剂后的拟报废资产的原价与数量,确定鉴定方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进行处置。

 

(四)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资产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资产管理处。

 

(五)因各种原因致使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申请处置时须提交:责任鉴定书、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六)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调拨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置,学院要从严控制,并向资产所属单位按照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收取年平均折损费。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处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与计财处核对相应资产、资金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处置结果作为学院和计财处预算安排和配置资产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其它处置方式

 

第十条 拟报废的资产应优先进行再利用。资产管理处对可再利用的资产另行单独记账,具体规定如下:

 

() 对于一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无法使用,但能满足学院扶贫、支教等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家具可以捐赠处理。

 

(二)拟对外捐赠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捐赠申请,并附受赠单位的基本情况、转让协议等,经相关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捐赠。

 

(三)具有历史文物价值和教学展示价值的可留作展示。

 

(四) 作为教学科研、拆装实践或大学生科技实验活动留用的,资产所属单位须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报废仪器设备(零配件)领用登记表》,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后,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所属单位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及《忻州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固定资产其他处置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