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1-10-25 10:12:04  作者:  来源:

各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结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现就破除政府采购领域隐形壁垒和清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参与主体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排查内容

全省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本次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围绕以下问题开展梳理自查: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具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信息发布、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例如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参加不必要的踏勘、产品样品检测等活动,以参加事前活动的证明材料或事前签订的非涉密项目保密协议作为取得采购文件的条件等;

(五)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意向公开(省、市两级,2022年起全省域执行)不及时或未公开;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向供应商违规收进场费,场地服务费等;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强制收取场地使用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

(十一)不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中标供应商获得融资、申请“政采智贷”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

(十二)新官不理旧账,以当事人岗位调整、具体承办人员变更等理由拒绝支付各类应付账款;

(十三)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拖延验收、延期付款,项目验收或质保期满后不及时按合同支付应当予以退还的保证金;

(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认真自查自纠。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自查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市统一汇总所属单位情况报财政厅。

(二)清理整改

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深入研究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即知即改,立查立改,边查边改,推动问题解决直至销号清零。各单位要在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出来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纠正完毕。短期无法解决的要逐项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明细整改时限、压实责任到人。

(三)督促检查

本次清理活动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本次梳理出来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督促问题整改,长效保持清理成果,促进我省营商环境的不断提高。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市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财政厅。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于12月1日起进行抽查检查。

四、相关要求

)提高认识。

)落实责任。

五、说明

举报电话:0351-4123278(专项工作电话,不受理其它业务)

举报邮箱:sxzfcgglc@163.com,省直单位、各市上报自查整改情况电子版也报送该邮箱。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5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