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学院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资产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基本信息,为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奠定基础。
(三)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16年 1月1日―2018年 12月31日。清查范围学院各(系)、各部门。
附属中学依照本办法组织清查,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机构、职责和分工
(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由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领导组兼,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制定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指导、督查资产清查工作。
3、研究资产清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审核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表和资产损溢认定等;资产损溢认定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小组
各(系)、各部门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小组,配备工作力量。主要职责如下:
根据学院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清查工作,做到账实、账卡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出的有物无账资产,按照资产分类,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1)完善资产管理账目。建立学院―-部门―-个人三级资产管理系统,各部门明确资产账目,按照资产所在场所列出资产明细,做到管理者、使用者心中有数,便于核对及明确管护责任。
(2)核对账物是否一致。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清点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对已盘点资产要做好记号以便核对,保证所有资产均被清点。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目要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登记工作。
(3)做好信息纠错处理。根据清查结果对资产管理系统内保管人、存放地点、资产分类名称等字段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报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4)盘点结果确认。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由使用部门(系)负责人、清查员在盘点表(资产账目)及文字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盘点结果。
(5)理清固定资产变动中的资产手续移交。涉及到固定资产变动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要认真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院财〔2018〕11号附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6)清查未入库资产。无论采用何种性质的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属于学院固定资产。是否有新购、捐赠的仪器设备未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尚未办理手续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固定资产清查和制度完善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9年 3月1日―4月18日)
1.学院成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制订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召开学院资产清查工作布置大会。
4.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4 月19日― 5月30日)
采取部门自查、资产清查办公室清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要在进行实物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保证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实物均被清点。在各部门完成盘点工作后,由清查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盘点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确认盘点结果,确保盘点工作质量。
1.各(系)、各部门自查(4月19日―5月10日)
由各(系)部门主管资产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员、各科室负责人担任资产清查员,负责本(系)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理、盘点。要认真负责确保清查数据准确无误,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填报清查工作报表,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进行分类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报送自查报告,重点罗列清查出的问题清单,对于有账无物(盘亏)的情况要填写《清查盘亏明细表》(附件4),对于有物无账(盘盈)的情况要填写《清查盘盈明细表》(附件5),对于待报废资产要填写《待报废资产明细表》(附件6)。
2.复核( 5月11日― 5月18日)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证据,进行鉴证。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自查结果、报表、证据及说明材料等进行复核。
对自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其重新开展自查工作。
3.汇总(5月19日― 5月25日)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自查工作结果、数据报表,形成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4.审计( 5月25日― 5月28日)审计处对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5.上报(5月28日― 5月30日)
向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党委会报送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总结阶段(6月1日― 6月30日)
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精心组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学院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分级分类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工作任务,保证自查质量和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肃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单位对提交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要全面清理各类人员状况,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要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未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拖延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总体进度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加强监督。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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