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非财政性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细则(试行)
院财字[2018]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非财政性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财[2017] 9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均适用本办法。非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性资金混合使用不能分割的项目,应按照《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非财政性资金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使用单位制定相关采购办法,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履行合同签订、验收、支付手续。
第四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按规定时限,在山西省招标投标网或中国招标投标网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抽取专家。
第五条 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审批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操作程序、合同签订程序、验收程序及监督等按照《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