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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03 10:20:00  作者: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学院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明晰采购人主体职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各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改、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具有一定服务性质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采购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七条 各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主体,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采购主体责任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

第八条 各单位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内部控制,防控采购风险,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采购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党(院)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学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院重要项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大型项目分包、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法律规定审查等;

三、审议学院紧急采购项目、应急抢险采购项目及其他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建立预算编制、购置论证、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召开领导组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六、依法依规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各单位采购项目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申报采购计划;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结果公示;

四、对进口产品或单一来源产品进行相关公示,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

五、负责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六、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答疑

、接受上级和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和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概算;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技术指标和参数的制定、实施方案审定与技术释疑等的立项论证工作;

四、确保具备良好的设备安装运行环境;

五、推荐采购评审代表;

六、协助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负责采购项目合同起草、签订和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七、负责完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财产入库办理以及款项支付。

八、协助完成采购过程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由采购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推荐的评审代表(评审代表应由采购项目领域的专家担任),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与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法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评标。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负责采购项目的过程和程序监督。

第十四条 党(院)办公室、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各采购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形成采管分离,职权明晰,使用权、采购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山西省xxx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在规定限额和标准内进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根据采购单位的意向,在省财政厅当年规定的限额内采用电子直购、电子竞价、电子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山西省xxx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但在下列标准以上、山西省财政厅公布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为学院自行采购和招标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一、货物采购:主要指教学、行政、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耗材,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办公用品、服装、药品及化学药品以及其他货物等。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工程采购:主要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勘查、监理、施工,房屋修缮、装修、改造、校园环境建设等,新建和改扩建中可拆分的项目,建设工程中重要材料、设备等。工程项目采购清单、施工图纸、工程的预算及控制价等需由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造价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或出具。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三、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公共咨询、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物业服务、餐饮服务、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会展及广告服务,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万元(含5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以下货物、工程、服务标准限额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10万元的货物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到5万元的工程和服务采购。

2万以下的采购,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内部管理自行决定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属性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公务用车的保险、油料、维修和保养服务按照忻州市财政局公布的规定年度定点采购范围内进行(资产管理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印刷服务业务按照忻州市财政局公布的规定年度定点采购范围内进行;如需在太原办理的业务,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公布的规定年度定点采购范围内进行(资产管理处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采购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需执行《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晋财资[2014]38)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纵向和横向)进行采购的项目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165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为非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是学院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金额单次或批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可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应由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分管项目和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审批后,按照上级部门审批要求实施。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由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履行以下程序:

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采购计划审批表》《忻州师范学院采购项目清单》(附件1)。

二、如果采购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项目论证报告》(附件2

三、如果采购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3

四、如果采购进口货物,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4)。进口货物的采购需要公示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五、填写《忻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需求表》(附件5)。

六、组织招标。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采购项目的特点等要求报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七、采购单位完成与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的签订。

八、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九、采购单位完成款项支付。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在采购前,采购单位需到资产管理处履行备案手续并依照学院采购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需在校园网主页发布,公示期为有效工作日5天。采购流程见《忻州师范学院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流程图》(附件1011

 

第六章 采购需求与论证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晋财购〔20181号)文件要求,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规、完整明确。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组要对采购需求和论证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货物(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服务和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采购单位组织论证;货物(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服务、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牵头,分管院领导主持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必须有2名校外专家或山西省财政厅专家库专家)。

第三十七条 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二、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需求、质量、安全、规格、物理性能、使用环境、工程量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三、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

三、技术、服务、工程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同类采购项目。 

 

  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 学院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和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收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条款。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与中标方(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对合同内容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确认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山西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到期后,对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服务质量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具有优先权,但连续使用最多不超过2个服务周期。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实行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 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及中标方(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货物、服务、工程进行数量清点、技术性能检测、试运行、工程质量等的验收。对未能通过的验收,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中标方(成交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中标方(成交供应商)派人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四十五条 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的金额大小分为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验收和学院验收小组验收。

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由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供货方安装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工程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完成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采购单位验收报告》(附件6)。

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由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初验后,由学院验收小组进行终验。终验人员由党(院)办公室、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的相关人员组成。终验时由采购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分管领导参加,验收完成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验收报告》(附件7)。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时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8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与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轮岗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制度,形成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对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对采购单位的采购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采购资料要留存归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财[2017]9号) 《忻州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管理细则(试行)》(院财[2018]9号)同时废止,《忻州师范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图书采购等验收工作的实施办法》(院政字[2013]1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忻州师范学院采购计划审批表

2.忻州师范学院项目论证报告

3.忻州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论证报告

4.忻州师范学院进口设备专家论证表

5.忻州师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

6.忻州师范学院采购单位验收报告

7.忻州师范学院验收报告

8.忻州师范学院大型仪器验收报告

9.忻州师范学院政府采购流程图

10.忻州师范学院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备案表

11.忻州师范学院单位自行采购流程图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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