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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03 10:43:34  作者: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院政[2019]34号

为规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率,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现根据住建部2012年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地方政策,稳定公有租赁住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公有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出售。

第二条本办法公有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是指由学院管理的校区内用于教职工使用的住房,包括:

1.周转房——指校区内未集资或未出售的公有成套教职工住房。

2.单身宿舍——指校区内公有的用于单身教职工使用的非成套住房。

第三条承租原则

1.周转房优先保障高层次引进人才的需求。

2.单身宿舍用于在编在岗单身教职工租住。

3.严格租期及租金管理。

第四条承租期限

承租学院公租房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应退还学院的公租房,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五条承租标准

1.周转房用于安排高层次引进人才,原则上1人(户)一套。

2.单身宿舍用于安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本市区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根据房源情况确定入住人数。原则上博士生1人2间,硕士生2人1间,本科生及以下学历人员3人1间。

第六条承租程序

1.本人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公租房入住申请表》,所在部门加注意见。

2.人事处审核相关信息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入住。入住人签署《入住承诺书》。

第七条租金标准

符合承租条件的教职工,3年租期内按照学院规定的租金缴纳,合租的按人均摊。资产管理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租金,暂定为每平米每月5元。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第八条租金收缴

公租房的租金凭资产管理处缴款通知,人事处从承租人工资帐户中扣除。

第九条相关费用

1.为规范承租人行为,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周转房保证金每套10000元,单身宿舍保证金每人1000元。保证金由计财处设专户管理。终止租赁退房时,房间设施、结构经验收完好无损,且承租人正常履行了有关规定,保证金不计利息原数退还。如房间设施、结构被损坏等,保证金用于房屋及设施修复。

2..承租人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电、暖、气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相关规定收缴。

第十条公租房的管理

1.承租人必须服从学院的整体规划和安排。

2.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处安排的房间入住,不得私自调换、转让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3.承租人应自觉爱护房间内的设备设施,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规定,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准私拉乱接电源;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家具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4.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装防盗门或随意更换门锁。

5.承租人经学院批准外出进修等离校时间在一年内的,应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可保留公租房并交纳房租。

6.承租人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

7.承租人应遵守校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退房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公租房。

(1)租期已满的。

(2)租期虽未到,但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内购买了房屋的。

(3)因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的。

(4)因学院事业发展或特殊需要,学院认为需要退房的。

2.承租人退房时应和管理人员一同验收公租房内所用各种设备设施,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公租房退出登记表》,由管理员签字、资产管理处盖章。否则视为占用。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1.对于违规不退房的,自应当退房次月起,按照学院规定的房租价2-5倍扣缴房租。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住房:

(1)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2)将所承租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

(3)破坏房屋结构、擅自装修、乱搭乱建,拒不恢复原状的。

(4)拖欠租金和水、电、暖、气等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5)违反学院公租房管理规定的。

3.申请租住学院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住资格,已经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退回。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出现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多占、抢占和不按时腾交住房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处罚性房租,直接从本人工资帐户中扣除,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黑涉恶由武装保卫处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任何以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名义发布的有关公租房的通知、声明、说明、忘录备或会议纪要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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