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 正文

山西省《关于统计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2-09-24 17:26:56  作者:  来源: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工作组的要求,需了解以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收取及退付情况请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筛选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分发到各单位,逐个项目进行排查,是否收取保证金,收取金额是多少,是否退付情况进行统计

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工程建设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涉及收取货物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的,请立即办理手续予以清退。

  1. 单位列表里如果有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确保每一个项目都排查落实到位。

  2. 黄色填充“质保金金额”一栏必填,若未收取质量保证填写“无”;若收取了保证金则填写具体金额(无论是否退还均填写);退还情况填写“已退还”或未退还。

  3. 各单位要举一返三,仔细排查除项目采购以外的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活动中是否也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如有,请各单位参照整改。本次只统计列表中的项目,此类项目不进行统计。

  4. 如预算单位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情况,请即刻整改、马上清退。

  5. 因时间紧,望各单位今日下午以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到各预算单位,抓紧统计。8月29日10时前请各主管预算单位将质量保证金收取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切记,务必按时上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