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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0-03 11:27: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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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17) 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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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简化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9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价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后7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厅备案。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权限和规定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的报废资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由单位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实现被处置资产的最大收益,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的费用后由单位上缴国库。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处置报废和毁损的电器电子产品时,要遵守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与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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