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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6-09-30 15:57:30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晋财购〔2018〕1号)及《忻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院政〔2025〕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验、核实和评估,确认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履约验收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分类管理、权责统一、各负其责;

(二)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程序严谨、公开透明;

(三)应验必验、验收必严、采验分离、相互监督。

第五条 采购需求、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评判依据,验收时应逐项核对,确保实际交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与上述文件约定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研究审议验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资产管理部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能,在校国资委领导下统筹管理履约验收工作。

第七条 学校履约验收工作组由采购单位、使用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管理部、审计部及校内外专家组成,验收组组长一般由校内外专家担任。

校内专家由资产管理部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委派;校外专家可由资产管理部从专家库中抽取委派,也可由采购单位推荐聘请。专家劳务报酬及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对与学生或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采购项目,验收组可邀请学生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列席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采购单位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需对验收全过程及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应在供货(服务)完成后落实履约验收前期筹备事宜;完成验收方案制定、配套安装调试与测试条件保障等相关工作;具体组织采购项目验收,保障验收流程规范、验收结论客观真实;同步归集整理并完整备齐验收所需全部文字和影像资料;负责对接供应商处置验收不合格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牵头组织复验;完成全套验收资料归档留存工作,并将验收报告报送资产管理部完成备案。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分工,结合项目对应属性参与项目验收,主要工作职责: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达成预期建设目标;组织牵头对核心产品和大型仪器设备(工程、服务标*项)进行抽检工作;立足业务专业维度审核项目实际履约情况;指导采购单位规范开展项目技术验收、产品绩效核查及使用效益评估工作。

不同类型项目验收对应的归口管理单位明确为:

教学类建设项目验收需教务部参与;

科研类项目验收需科研部参与;

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教务部与实验中心均需参与;

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科研部与实验中心均需参与;

信息化平台(含软件)相关项目验收需信息网络中心参与;

涉及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采购项目需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参与;

若项目涉及其他类别归口管理业务,则由对应归口管理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全校履约验收工作开展规范性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金额和项目属性,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该验收为终验,验收结果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单位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小组,其中至少包含1名使用单位人员、1名专家库抽取的非采购单位校内专家。验收小组成员应熟悉项目需求、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实行采验分离。

(二)制定验收方案。按照合同约定细化验收指标和标准,制定验收方案。

(三)准备验收材料。验收前,采购单位应当会同供应商准备以下资料,供验收组查阅:

1.采购需求、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资料,随附上述文件的货物(服务、工程)明细清单,清单排列次序及序号须全部对应一致;

2.产品说明书、技术图纸、合格证、保修卡、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3.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记录及用户使用初步反馈;

4.技术培训记录及受训人员签字表;

5.涉及工程类的,应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等;

6.涉及软件或信息系统类的,应提供系统功能测试报告、安全检测报告、数据字典等;

7.因项目特殊情况所需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8.其他能够证明供应商已按约履行、项目达到约定标准的材料。

(四)实施现场验收。对履约情况逐项核对,做好数量性能、技术质量等验收记录。

(五)形成验收报告(附件1)。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需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出具最终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初验+终验”两级验收。

(一)初验

采购单位在满足验收条件下,按照第十二条之规定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后重新初验。

初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向资产管理部提交终验申请,并附初验报告。

(二)终验

1.组建终验组。由采购单位按照第七条之规定组建终验组,向资产管理部提交终验方案。

2.召开验收会。由采购单位组织,分管校领导主持,在项目实施现场进行。

验收程序一般包括:

(1)采购单位汇报项目概况及初验情况;

(2)供应商汇报履约情况及自检结果;

(3)验收组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初验资料到现场检验、抽检、演示和质询。货物类的核心产品及单价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为必检项,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牵头组织;

(4)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各相关单位发表审核意见并做好记录;

(5)形成终验报告(附件2)。终验组完成验收后,需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出具终验验收报告,终验组成员和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终验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上注明。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处理

(一)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入库、报账、发起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等后续工作。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报告应列明问题及整改要求。采购单位协调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原验收组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对于验收结果有争议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隐蔽工程、连续性服务等项目,可采取分段验收。采购单位应组织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全部完工后再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六条 履约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须及时将全套验收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损失或重大争议,由资产管理部提交校国资委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参与验收人员与验收项目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验收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项目验收有行业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履约验收,可参照本办法适当简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忻州师范学院采购单位履约验收报告

2.忻州师范学院履约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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